我想离婚
某天夜晚我们往常地躺在床上准备要睡觉了我老公突然跟我承认说他外遇了外面有女人,会告诉我是因为他还想要这个家庭,他不想离婚希望我能原谅他....
他说~这女生是他的客户,认识很久看他一路走来到离婚吃尽苦头、被净身出门就算了连基本的探视小孩都还被她的前夫处处刁难。他心疼她而不小心跟她发生了感情,他想要照顾她希望我能理解也不要在意有她的存在。我崩溃的告诉我先生不可能接受这样三角恋的关系,你不爱我了没关系,但你对我的基本尊重到哪去了?你哪来的勇气面对我面对我们的家?
我告诉我老公我们离婚吧!他不愿意,什么情况下我可以向法院诉请离婚?
夫妻其中一方想要离婚,一旦对方却不愿意离婚时,可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但并不是任何人都能
请求,依照民法第 1052 条第 1 项规定,如果对方有下列情形,您可以请求离婚:
1.重婚-还有婚姻关系存在尚未离婚又跟他人结婚,得知后必须在6个月内或配偶重婚后2年内向法院请求离婚。若同意另一半重婚或者得知重婚且原谅配偶的行为不能请求。
2.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如果有 1 或 2 的情形,但是您事前有同意、或事后表示原谅、或者您知道这件事已经超过 6 个月、或者这件事已经发生超过 2 年,您就不能再用这个理由请求离婚。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所谓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4.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所谓遗弃,是指其中一方置他方不顾而抛弃家庭、离家出走,或者一方将他方赶出家门而言。如果是双方说好了要分居,或有正当理由分居两处,例如工作需求、遭家暴离家等,就不能算是恶意遗弃。
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如果您知道对方意图杀害您这件事已经超过 1 年、或者这件事本身已经超过 5 年,您就不能再用这个理由请求离婚。
7.有不治之恶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如果您知道判刑确定这件事已经超过 1 年、或者判刑确定之后已经超过 5 年,您就不能再用这个理由请求离婚。
有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生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能请求离婚。
现实生活上若没有发生前述那些严重的事情,但如果夫妻个性不合,天天吵架、冷战,没有办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时,夫妻双方都可以请求离婚。只是说,如果这个不能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应由一方负责 ,或者一方的过失比较重的情况下,那么只有不用负责或过失较轻的一方可以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