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一定要妨礙家庭蒐證在床?
妨礙家庭蒐證在床即所謂的現行犯,若是犯罪行為的成立皆要當場逮獲,勢必會造成認定上的困難,更何況多數犯罪往往都是在事發後才被發覺,而要證明過去曾經發生的事實,唯有提出相關證據一途。一般人明知有犯罪行為欲向警方提告請求查明,所提供的證詞證據只須使檢察機關產生犯罪之合理懷疑即可。但若是在法院內,要讓法官確信雙方具有通姦事實,使罪名成立,關於這方面的證據標準就必須相對嚴格。目前司法實務界關於通姦罪的定罪亦採較嚴格的看法。
在台灣,認罪科刑乃尊重法官的自由,唯有提出直接有力的證據,才有較為穩當的勝算。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目前實務上,能夠提出沾有兩人通姦行為的精液、體液的物品(如衛生紙、被單...),或兩人通姦所生之子(需要透過DNA親子檢定),再輔以其他次要證據,如:進出汽車旅館畫面、共住一室的事實,兩人曖昧往來的簡訊等,幾可確立兩人通姦的事實。假使被害方握有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配偶與第三人曾發生過性行為,但仍可證明其過從甚密,那麼被害的配偶仍可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向對方請求妨礙家庭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