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一定要妨碍家庭搜集证在床?
妨碍家庭搜集证在床即所谓的现行犯,若是犯罪行为的成立皆要当场逮获,势必会造成认定上的困难,更何况多数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发后才被发觉,而要证明过去曾经发生的事实,唯有提出相关证据一途。一般人明知有犯罪行为欲向警方提告请求查明,所提供的证词证据只须使检察机关产生犯罪之合理怀疑即可。但若是在法院内,要让法官确信双方具有通奸事实,使罪名成立,关于这方面的证据标准就必须相对严格。目前司法实务界关于通奸罪的定罪亦采较严格的看法。
在台湾,认罪科刑乃尊重法官的自由,唯有提出直接有力的证据,才有较为稳当的胜算。最高法院曾谓: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但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必须达于一般人均可得确信其为真实的程度,而无合理之怀疑存在时,始得据为被告有罪之认定。目前实务上,能够提出沾有两人通奸行为的精液、体液的物品(如卫生纸、被单...),或两人通奸所生之子(需要透过DNA亲子检定),再辅以其他次要证据,如:进出汽车旅馆画面、共住一室的事实,两人暧昧往来的简讯等,几可确立两人通奸的事实。假使被害方握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配偶与第三人曾发生过性行为,但仍可证明其过从甚密,那么被害的配偶仍可基于配偶关系的身分法益受侵害,向对方请求妨碍家庭或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