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相奸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本文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称之为「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原则」。
所以假如提起告诉,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相奸之人,这是因为告诉系对于犯罪事实为之,并非对于特定之犯人为之,依照法条明文,告诉之主观不可分,仅适用于「告诉」及「撤回告诉」两种情形,但实务将其扩张至其他情形,承认所谓「不得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及「不得自诉之主观不可分」。前者,如甲、乙犯通奸罪,甲之妻丙对甲为纵容、宥恕而不告诉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依实务见解,丙对乙亦不得告诉。后者,如甲、乙犯通奸罪,甲之妻丙对甲不得自诉者(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依实务见解,丙对乙亦不得自诉。
大法官第569号解释,告诉人可单独对配偶撤回告诉,也就是老婆可在提出通奸告诉后,可单独对老公撤回告诉,只剩下第三者是被告,告诉一但撤回不得再提告诉。所以造成不是两个一起被告,就是只剩第三者被告,所以想要当通奸的第三者,还是先了解法律好自为之。